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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3)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6日至18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淮滨县三空桥乡杨庄村麻里水库“郑*祠堂”附近开设赌场,聚集多人参与赌博,共收取打底钱人民币10000多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证人郑**、张**、张**、郑**、郑某某、李**、穆某某、刘**、刘**等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赢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集多人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数额10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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