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纪、张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4)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张*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办理了审限手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日至11月中旬期间,被告人纪、张等人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分别在信阳市浉河区吴家店镇、游河乡等地以“推饼”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牟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纪供述称,我在张开的赌场内给一个人担保,张给那人放了4万元高利贷,之后张找不到那人,他就一直逼我要钱。2013年11月16日晚上回家路上,一北京现代越野车横在路上,张和几个人过来把我拽到车里,随后我们打了起来,我用喝水的杯子朝张头上打,张*的人拿刀把我的下巴划伤。过后到卫生院,张报警了。

赌场是由张、冷甲、冷*、刘、徐和我等几个人合伙开的。游河乡的大塘村、张湾村、卧龙村是赌博地点,玩“推饼”,平均一晚上抽7-8万元。张和冷甲、刘负责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局。我负责领人来玩牌,给张*高利贷牵线、担保。望风、发牌、抽头是张负责。期间一共抽头二十万元左右。

2、被告人张供述称,2013年农历九月二十八日,纪、徐、冷甲、冷乙找我,让我合伙开赌场,我同意了。第二天到冷甲家的赌场去,看到百十人在聚众赌博,用麻将推饼,当天抽头四万余元,一算还赔了三千元,因为有许多看场、望风、凑人头的,还有买的麻将工具等,都是要给钱的,当时我很生气,第三天就想着退出,但是第三天,纪、徐等人又找到我,还是在冷甲家里,有七八十人,当天抽头三万元,给我分了三千元。第四天,赌场挪到大塘村一农户家,纪让我放贷款,我四万元现金通过纪的手借出去了,纪说三天之内还给我。第五天,赌场挪到卧虎村一农户家中,抽头七八千元钱,我们赔了,没有分钱。第六天挪到董家河乡一农户家,抽头七千元,不赚钱,我找纪要放贷的四万元钱,决定退出。2013年11月16日,徐、冷甲打电话让我到赌场去拿钱,先给我两万元钱。我去后参赌,一共输了六万元左右。我很生气,就先把车开到路上等纪过来要我的钱。当时纪骂我,我就上去拉着他的手,在我的车后排座上,纪用拳头打我的脸和头部。纪的下巴被谁打伤的我没看到,伤怎么形成的我不知道。

纪、徐**联系参赌人员和赌场选址、望风,我负责给望风的看场的凑人数的人发钱。期间一共抽头赢利二十万左右,我分一万六千元。

3、徐**:我和张、纪、冷*、冷甲、刘等人开赌场。张是老板,纪和刘负责外围接送人、联系参赌人员;冷*、冷甲负责场内安全。我在场内负责发牌(当荷官)。赌场抽了多少钱具体不清楚,我知道有一次抽头钱大概有八九万。大概开了五六次赌场。张给我发工资,总共发了1200元。

4、冷乙证实:赌场主要有张、纪、刘、冷甲、姓徐的人组织开设的。张**有干股、坐庄;纪主要带人赌博、选场地提供赌具等事情;刘和我弟冷甲是如干股主要是维护赌场秩序。姓徐的主要是看场维护赌场秩序。因为我有艾滋病,所以我在赌场里维持秩序,借此在赌场入干股。

5、冷甲证实:我共参与五次赌博。第一次三四十人;第二次三四十人;第三次一二十人;第四次十几人;第五次十几人。是张、刘、徐、纪组织开赌场。我和二哥冷乙看场子。

6、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11月28日,公安干警电话通知张到案并对其刑事拘留。2013年12月6日,公安干警电话通知纪到案并对其刑事拘留。

7、另有赌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书等在案。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张*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进行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纪、张在接电话通知到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14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