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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汤*、伍某某、周*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伍某某、周*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伍某某、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办理了审限手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3日至2Ol4年9月28日,被告人汤*在信阳市茗阳天下住宅小区王某某家中开设赌场,以打麻将的形式组织高*、周*、金某某等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十万余元。

2014年10月10日至2014年10月20日期间,被告人汤*伙同被告人伍某某、周*先在信阳市107国道怡景翠园住宅小区1号楼1204室苑某某家开设赌场,后由周*联系将赌场转移到信阳市帝景庄园酒店209房间,以同样的方式组织金某某、张**、高*、周*等人以打麻将形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十万余元。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汤*退缴非法所得14万元,被告人伍某某退缴非法所得3.4万元,周*退缴非法所得2.7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汤*供述,九月底,我在茗阳天下小区一姓王的家中支了五天“场子”。每天给姓王户主2000元钱(包括饭钱),组织人打湖北麻将,10000元“一锅”。经常在场子里来牌的人有高*、周**、金某某、周*、伍*、张**、宋*等人,多的时候一天可以来十多锅,少的时候一天三、四锅,我每人每锅抽1000元钱,大致挣了十多万块钱。

十月十日左右,我把场子支在怡景翠园小区1号楼1204室,是我和伍*、周*三个人合伙的。对外说是三人各占一股,但实际上伍*占三分之一,我占三分之二,每天我再从我的分成里拿出2000元分给周*。另外每天给女房东2000元(包括一顿晚饭),第三天发现好像有公安局的人在那转,就没敢再搞。(后)我们三个人(转到)帝景庄园,周*(父亲)是这个庄园的股东,我每天给他2000块钱。

2、被告人伍某某供述,汤*负责记账抽头,一锅每人抽一千元钱。(帝景庄园)赌场是我、汤*、周*三人合伙的,除去开支,我们三个各得三分之一,在帝景庄园开第五天时,就被你们公安局抓住了。

前一段时间在怡景翠园1号楼1204室(开设赌场)有两三天,也是一万元钱一锅的麻将,每锅每人抽1千元钱,第三天汤某外出买东西说有公安局的人在转,我们就没来了。

参加赌博的有周某某、金某某、张**、高*。这些赌场里有放贷的(人),是吴某某。

3、被告人周*供述,9月下旬,汤*自己在茗阳阁小区一楼房内支麻将(开)赌场,一万一锅,他在那搞得有三四天,之后场子就停了。

10月9日左右,汤*和伍某某在怡景翠园里支场子,场子抽成总共3份,汤*占两份,伍某某占一份,汤*每天给房间里做饭的女的2000元,包中午、夜晚吃饭等,然后再给我500元端茶倒水跑腿等服务费,总共开了4天。10月14日,汤*说感觉不安全了,就把场子移到帝景庄园里面,每天汤*从赌场抽成里给我2000元,叫我结饭钱和茶叶钱,一般每天1500元左右,剩下的算我每天的服务费。赌场内每天5、6个人(赌博),(是)汤*、金某某、伍某某甲、张**、周某某、高*等人,一万元“一锅”,用扑克代替现金,每人发60张牌,一张牌算150元钱,场子抽1000元。

4、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证言,10月10号左右,汤*打电话说他支了一个赌场,可以在赌场里放贷,于是我就去了他的赌场。他们来的麻将,一锅一万元钱,每人一锅抽一千元钱。

5、证人周**,我在帝景庄园209房间打过一次麻将,是来10000元一锅的麻将,汤*给每个人发9000元的牌点,每人每锅他提走1000元。每锅打完后由汤*记账。

6、证人张*乙证言,10月11日左右我去怡景翠园玩(牌)。后来听汤*说楼梯有人,就考虑换个地方,换到帝景庄园。都是玩的麻将,有人抽头,每锅每人抽1000元。

7、证人金某某证言,我十月份在怡景翠园小区来过两三次(牌),每个人每锅提成一千块钱,周*在场子里帮忙,我在这个地方输有四五万块钱。我还在“茗阳阁”后面的家庭里面来过,那个场子是汤某支的,每锅提成一千块钱,我在这地方来了四五次,一共输了四五万块钱。

8、证人陈**,在帝景庄园209房间,看到(过)好几个人正在算账,我认识的人有张**、陈*、吴某某三个人,其他的人见面熟但是我都叫不出名字。桌面上摆着麻将,可能是刚打完他们好像在算账。

9、证人陈*证言,2014年10月20日下午3点多,我到帝景庄园209房间,包间里有6、7个人,其中汤*、伍*某某、金某某、张*乙4人坐在自动麻将机位置上正在对账,还有2、3个人我不认识。没有一会,你们(公安人员)就进来把他们抓住了。我听周*说赌场是汤*开的。

10、证人伍某某证言,我是帝景庄园的股东,周*是我合伙人的儿子。我问前台服务人员了,那几天209房间都是周*定的,多数都是周*去结账。服务员讲他们一群人连续在209房间好几天。

11、证人席*证言,在209房间打麻将的人有时多、有时少,你们(公安)抓的这些人好像16号到20号都在209玩麻将。

12、证人高*证言,今年九月份的时候,汤*在信阳市茗阳天下小区后面(王某某)家中支场子,我去打过两次麻将,10000块钱一锅的,汤*给我们发牌点,每锅每人抽1000块钱。这两次我一共输了1OOOO多块钱。还有就是10月10日前后,我在帝景庄园209房间打过两次麻将,这个场子是汤*和伍**的,我见周*在一旁打杂。也是用牌点记帐,之后再结帐。汤*还在怡景翠园支过(赌场),我也去过一次。

1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在我家支(赌场)是汤*和周*跟我联系的,场子是汤*支的,其他不知情。前后有五天时间。

14、证人苑某某证言证实,伍某某某和汤*跟我联系后,在我家开了几天(赌场),后因为他们感觉不安全,就走了。

15、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0月20日,在帝景庄园209房间,被告人汤*、伍*某某、周*被当场抓获。

16、扣押的(记账)笔记本及账单证实,涉案赌资达280余万元。其中在茗阳天下住宅小区王某某家涉案赌资达160余万元,怡景翠园和帝景庄园涉案赌资达120余万元。

17、另有扣押的赌具麻将、(记点用)扑克牌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在案。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伍*某某、周*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提供赌具和设定赌博方式等进行有组织的赌博活动,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汤*、伍*某某、周*组织赌博活动的时间长、赌资和从中渔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尚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汤*、伍*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被告人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伍*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扣押的麻将、(记点用)扑克牌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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