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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熊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5)第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熊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宋*先后在浉河区怡景翠园小区苑某某家和地调三队家属院郝某某家庭餐馆等地开设赌场,以推“拖拉机”、打麻将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牟利十余万元。

(2)2014年6月以来,被告人宋*伙同被告人熊某某先后多次在浉河区怡景翠园小区苑某某家、海市蜃楼酒店(老*家常菜馆)、家乐园餐馆等地开设赌场,以推“拖拉机”、打麻将形式聚众赌博,参赌人员达数十人以上。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确认:

一、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0月29日宋*投案后被刑拘,熊某某于2014年11月11日被口头传唤至直属分局,同日被取保候审。

(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苑某某等人因涉嫌赌博被行政处罚。

二、证人证言

(1)苑某某证言:怡景翠园小区靠大门左手楼房2单元12楼右边的房子是我租的。去年11月,宋*跟我联系在这里支场子,用扑克牌“推牌九”赌博,每天有十几个人,从下午开始,晚上我做好饭后就走了,一天给我800元、1000元。宋*支场子断断续续有十几天,期间给我约有10000多元,还欠我2000多元。

(2)郝某某证言:今年5月份,我在信阳市地调三队院内开家庭食堂,为照顾我生意,宋*约了董**和浉河港的老乡到食堂来牌,让我提供场地、茶水和做饭,他从中抽头,开始打的是“卡五星”麻将20元的,多数是50元的,也有100元的,每天给我500元,后来渐渐就大了,开始“推拖拉机”赌博,50、100元的拖拉机,每天给我1000多元,前后断断续续半个月左右,大概5月底被浉**分局抓住,我被行政拘留15天。宋*给了我10000元左右。

(3)余某某证言:今年六月份,宋*在我餐馆内支牌局,第一次就给过饭前二、三百元,第二次答应给1000元,菜还没上完就被浉**局民警抓走了,宋*说他和熊某某合伙支的场子,我后来才意识到他们开场子。听说宋*他们还在报晓新村里面被抓过。

(4)尹某某证言:今年6月份的一天,宋*跟我说夜里有几个朋友在这玩牌,除饭钱以外还多给点茶水钱,有时七、八个人,有时十几个人,上的有800元、1000元的菜,另外多给200—300元的茶水钱。他们一般下午四五点开始,玩到晚上八九点钟,有三、四天。我不知道宋*开场子,他只说在那玩牌。另有证人陈*证实宋*在该酒店吃饭、打牌。

(5)杨某某证言:宋*他们开设的赌场是流动的,地点主要有报晓新村家乐园、海市蜃楼酒店、怡景翠园1号楼1单元左、茗阳阁里的一套别墅、红星**潭茶馆。赌博的形式是推“拖拉机”,每个人下l00元的底,一盘赌资约两万左右,每局抽头500元左右。组织的方式是打电话给熟人,熟人带熟人,赌场一般有十几人。宋*今年6月份让我给他捧个场,当时我到了家乐园,有十几人在聚众赌博,来的是拖拉机,是宋*、熊某某组织的,他俩负责抽头,一局平均抽头500元,一天抽头10万左右。小*、张某某、周**负责放贷,1万元每天400元。经常赌博的人有曾某甲、吴*、曾**、金*、张**、金**、周*等人,这些人我都跟他们一起在家乐园和茗阳阁赌过。

(6)高*证言:第一次是曾**喊我去的,在五月底我就输了二十万左右,没钱后就不去了。后来宋*打电话说他给我钱玩,我先后拿了宋*、熊某某、小*、周**、张**等人大约四十万,后来全部输了进去。主要是推拖拉机,每人打底100元,大的时候有人压15000元、30000元,看牌掏200元可以开牌。五到六月和我一起赌博的人有我认识的曾**、曾**、吴*、金**、张**、金**、金*,另外还有吴*、高*,他们是经常去玩的,还有老况、赫*,其中曾**、金**、张**现在还在玩,他们输有百十万。听说闹矛盾了,他们分开在搞,现在主要在茗阳阁和红星路口望君潭茶馆。我写过一封举报信,我和杨**举报宋*、张**、周**等人组织赌博。这个团伙是2012年冬季,主要利用推拖拉机、打麻将等形式组织多人参与赌博,还有放高利贷的人,10000元一天利息400元。熊某某、小*也是组织赌场的,他们没有固定地点。我知道的地点有信阳市报晓新村家乐园农家菜馆、海市蜃楼酒店、107国道怡景翠园小区1号楼1单元12楼、金色水岸小区13层楼。

今年五月份,在报晓新村对面地调三队家属院郝胖子家庭食堂里,是宋*和熊某某合伙支的场子,有时宋*在外面把风,熊某某在里面抽水,有时熊某某把风,宋*抽水。他们将一个纸箱子放在地上,根据钱的多少往里面放钱,200元、300元、500元不等,以推“拖拉机”为主,来牌的有曾**、曾**、周*、金*、伍*、金**、金**、金*还有我,有时宋*和熊某某也上去凑个数,熊某某放高利贷,我先后借了8万元,1万一天400元利息,我已经还给熊某某了。今年六月份,在怡景翠园小区12楼苑某某家、五星路家乐园餐馆、海市蜃楼酒店,是宋*和熊某某合伙支的场子。还是以推“拖拉机”为主,来牌的有我、杨某某、陶某某、高*、张**、伍*、老*、张**、曾**、曾**、周*、金*、伍*、金**、金**、金*,还有叫不上名的,胡某某和张**放高利贷,我借了胡某某7万块钱,向张**借了5万块钱,还是1万一天400元利息。

(7)曾某甲证言:我来举报宋*、张**、熊某某、周**等人组织赌博,我和高*今年5月份经朋友介绍在报晓新村对面餐馆吃饭时和宋*、熊某某玩了会麻将,后来他们就给我和高*打电话玩麻将,第三天开始玩拖拉机,听说高*当天输了4万多,后来他们每天组织十多人推拖拉机,场内有放高利贷的人,10000元一天利息400元。另外还有胡某某在场内放高利贷。今年5月份以后,我知道的地点有信阳市报晓新村家乐园农家菜馆,海市蜃楼酒店,金色水岸小区内进门的楼第12层楼,还有茗阳阁一个住家户、五星路口一个茶馆内。我参与过赌博,主要推拖拉机,参与的人每人打底100元,起压100元,看牌翻倍,上不封底,大的时候有人压15000元、30000元,中间有人看牌掏200元可以开牌。当时五月到八月我认识的有吴*、金*、曾**、金**、张**、金**、金*、周*,这几个人都是经常去玩的,还有况副书记、房管局贺副局长。听说现在搞得是麻将了,玩的是牌点,没有现金,结束时再结现金。

(8)金*甲证言:他们主要在下午用扑克牌推拖拉机,来的有100元和50元的底,一把至少输七八百元,最多赢上万元。我一般在里面打20元、50元的湖北麻将,一把最多输几百元、赢一千多元,半天抽几百元钱,宋*负责抽头,时间短每天抽头几千元,时间长可抽一万多元。我多数在里面帮忙倒茶打杂,也没给我报酬,只是有时请我洗脚。宋*负责烟酒茶饭,一天给郝某某多少钱我不清楚,在那总共搞有十几天的时间,参赌的有周*、金*甲、金*、伍*、曾**、曾**、周*某、高*、高*、熊某某等人,总共抽头有几万元,被公安抓住以后再也没去郝某某的餐馆支过赌场。我在家乐园里来过,赌场是宋*和熊某某支的赌场,他们也是用扑克牌来拖拉机,参赌的有金*甲、伍*、周*乙等人,这个赌场开了大概有三四天的时间。我中间还去过怡景翠园十二楼玩过两回,也是用扑克牌推拖拉机,赌场是宋*支的,参赌的有周*乙、姓曾的、伍*、金*甲等人,赌场支有三四天。

(9)高*证言:今年6月份,我在报晓新村郝某某家的食堂打“卡五星”麻将赌博时被师**局抓过一次,共抓了11个人。这个场子是宋**的,当时来的是30元的麻将,我去不到一个小时就被抓了。

(10)伍*证言:今年六七月份,宋*说开了个赌场,用抽头的钱还借我的五万元钱,让我也去捧场,我参赌了四次,输了三万多元钱,赌场设在报晓新村对面地调三队家属院郝某某家庭餐馆,主要用扑克牌推拖拉机,每人100元的底,一把至少输七八百元,最多赢上万元。宋*负责抽头,每把抽200元至500元不等,一天可抽头几万元,有一个叫小虎的放贷,一万元一天300元利息。参赌的有周*、金**、金*、伍*、曾**、曾**、周*某、高*、高*、熊某某等人。赌场开有十天左右,后来宋*把我的钱还完了。

(11)陈*证言:今年大概5、6月份,宋*喊我去赌博,是用扑克牌来拖拉机,每次每人100元的底,每把至少输几百元,赢最多上万元。宋*负责抽头,每把抽100元,每天抽头大概就是五六千元。在海市蜃楼饭店3楼的大房间、十一小后的家乐园二楼、怡景翠园十二楼住家户这几个地方来回换,我共去了八九次。2013年底,在怡景翠园也来过两次。参赌的有宋*、曾*(曾**)、周**、高*、张**、伍*、汤*等人,有一个叫小*的放贷,一万元一天400元利息。

(12)陶某某证言:6月下旬的一天,我在十一小后面的餐馆和小虎、曾**、伍*打麻将,后来房间又来了四五个人,他们就在隔壁房间推“拖拉机”,我出去了,五点我回来警察把我们抓了,这个场子是宋*和小虎开的,宋*只负责打电话约人,小虎在场子里负责抽头打杂搞服务,推“拖拉机”抽头,100元的底每把抽100元,时间长可以抽万元,时间短可以抽几千元,他们负责茶、烟酒和饭,场子开有大约十天左右。我还在海市蜃楼酒店和这几个人来麻将,后来他们在里面推拖拉机,海市蜃楼也是宋*和小虎开的,他们在几个地方轮流转。

(13)周*证言:郝某某家这个场子是宋*开的,每次打麻将都是宋*把吃饭的钱抽出来,每次1000到2000元,人也是他招集的,听说支了个把星期,但我去过几次家乐园餐馆。他最早是去年11月份在107国道怡景翠园12楼苑某某家支过场子,玩拖拉机每人打底50元,每天从下午4点左右开始,断断续续有一二十天,估计每天抽个1000到2000元,都是宋*抽的,6月份转到五星路家乐园餐馆,在那玩了5、6天,中间我也去过2、3次,最后一次我还没到,就听说他们被公安局抓住了。我认识熊某某,是通过宋*认识的,听说他想支场子,但是头天请吃饭时就被公安局抓了,地点就是今年6月份在家乐园餐馆。我在赌场内没有放过贷或借给别人钱。

(14)张*丙证言:我知道宋*在107国道怡景翠园小区12楼、报晓新村对面郝胖子家庭食堂里支过场子。去年十一月份我在怡景翠园小区12楼场子里帮过几天忙,端茶倒水,出去买个东西之类的,他每天给我500块钱,平常宋*自己抽水,他没时间就让金*甲帮他抽,正常一天能抽1万元左右,多时能抽2万元,主要以推拖拉机为主,人少时是50元底,人多了就是100元的底,来牌的有伍*某、汤*、伍*、金*、金*甲、周*。听说熊某某想支场子,今年6月份的一天,我去五星路家乐园餐馆找宋*有点事,刚到就被浉河公安局抓了,后来听说熊某某第二天想在家乐园餐馆支个场子,头一天请大家打牌吃饭。

(15)伍某某证言:今年7月份左右,宋*约我在“海市蜃楼”饭店赌博,赌场是宋*支的,用扑克牌来“拖拉机”赌博,开始每人下50元的底,每把输赢几百元到一两千元,后来加到100元的底,我去了两三次,共输了十万左右,是宋*负责抽头,50元的底每人每把抽50元,100元的底每人每把抽100元。参赌的有杨某某、曾*、周**、周*、汤*,其他人我不认识。宋*每天都去,只负责抽头。后来在怡景翠园1单元12楼、茗阳阁一栋别墅四楼上都来了一段时间,这几个点来回轮换。

(16)金*甲证言:去年秋天宋*在怡景翠园小区单元楼12楼支场子让我去,我们用纸牌来“拖拉机”,打底每人100元,抽头100元,胡**是放水的,一万元一天400元利息,我借了胡某某三万元已经还了,借宋*五万元没有要利息,开有十多天,我先后来了十多次,输有一二十万元,来牌的有高*、周**、汤*、张**、周*、伍*、还有一个姓匡、姓曾的。后来场子挪到“海市蜃楼”和“茗扬阁”后面,也是一万元一锅的麻将,每个人每锅提成一千元。

(17)曾某乙证言:今天下午两点多熊某某叫我到这个餐馆来玩,我到了餐馆二楼,有金*、周*、金**、匡书记在推拖拉机赌博,每人下100元的底钱,每轮下100元,赢一把大概有一两千元,每次在赢家那“抽水”100元。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宋某供述与辩解:我曾经在信阳市内支场子组织人员赌博。大概2013年11月,在浉河区107国道怡景翠园12楼苑某某家支场子,是我跟苑某某谈的,主要是推“拖拉机”,每人打底50元,扪牌20元,看牌50元,我每把抽50元,每天从下午4点左右开始,晚饭前来1个多小时,饭后再来2、3个小时。来了几天后就来大了,每人打底100元,焖牌100元,看牌200元看全场,我每把抽100元,我每天抽头3000—5000元,负责提供烟、茶、水果,苑某某每天给我们做一顿晚饭,每次给她800元。这个场子前后搞有20天左右,毛钱有10多万元,除去烟酒、茶、场地费就剩5、6万元了,参赌的有金*甲、汤*、周*、张**、金*、伍*、匡书记、有时我也参与,没有请人帮忙、记账。2014年5月,我在信阳市五星路地调三队家属院郝某某家中断断续续支有半个月左右,是我跟郝某某说的,来的是湖北麻将(卡五星),每天从下午2点开始来到晚饭前结束,我给郝某某500元,我每天抽头1000—1500元不等,前后共抽头1万元,参与赌博的有周*、高*、金*、曾**、伍*、熊某某、金*乙、高*、曾**、张**,直到2014年5月25日被浉**局抓住,场子没有人帮忙,有个干兄弟金*乙在那帮我打杂,一天给他300、500元,没有记账。2014年6月份,熊某某跟我商量说他从监狱里刚出来,外面欠的还有账,他想支场子挣点钱,让我帮他喊人,如果被公安局抓住了,算他的,跟我没关系,我同意了。先后在怡景翠园苑某某家、五星路余**的家乐园餐馆和姓尹的海市蜃楼酒店三个地方支场子,主要是推“拖拉机”。开始来的是打底50元,后来是打底100元,每天下午2点左右开始,到晚饭前4、5点钟结束,每天抽头5000-6000元外面都以为是我支的场子,其实是我给他帮忙,前后共有半个月左右,参与赌博的有金*、金*甲、周*、伍*、曾**、曾**、高*、匡书记、杨某某,2014年6月24日下午,他们在五星路家乐园餐馆赌博时被浉**局抓获。熊某某支场子的地方、来牌的人都是我联系的。在我们支场子期间,胡某某和周*在熊某某的场子里放过水,一般都是1万元一天300元利息。他们把钱借给高*、杨某某、曾**在场子里输了,我没有放过贷,但是借给高*有6万多,他一部分用于来牌,一部分办事花了,没有记账,场子没有请其他人帮忙。在熊某某支场子期间他没有给我辛苦费,那段时间我的消费基本上都是他买单,实际上他只是口头承诺每天拿出2000-3000元,但没有兑现。

(2)熊某某供述与辩解:今年3月份认识宋*之后,他经常叫我去报晓新村对面地调三队家属院郝胖子那打麻将,后来他召集人推“拖拉机”,我经常去输的有两三万元。5月份的一天,我爱人过生日,我们在郝胖子那吃饭,正在吃饭时浉**局过来把我们都带走了,大约十多人被浉**局治安处罚。这个场子是宋*开的,大约一周时间。这个场子主要是宋*召集人推“拖拉机”,先开始玩的是扣牌50元,明牌100元,后来玩的是扣牌100元,明牌200元,不封顶。每天下午一、两点开始玩一直玩到晚上六、七点结束,每玩一把宋*抽100元。具体抽多少我不知道,但抽到一定钱数就不抽了。在这个场子推“拖拉机”的人我都叫不上名字,一般在七到十几人不等。直到6月份,我们一次在河边喝茶时,宋*给我说不想支这个场子了,也没钱了,我当时就给他说你不想搞了我搞两天,因为在你那场子输了两万多,我想把本捞回来,钱也不是一个人挣,到时挣到钱了给你也搞一点,宋*当时就同意了,但有个条件是宋*帮我叫人。6月底的一天下午两点多,宋*帮我联系好家乐园老板叫我过去,我买好扑克牌、烟和苏打水带到家乐园,宋*约的人陆陆续续到了,我说明天想在这支个场子,今天请大家吃个饭,你们自由结合,想玩麻将的玩麻将,想推“拖拉机”推“拖拉机”,他们随后就到房间去了,宋*向余老板介绍我,我就和余老板说我想在这二楼带走廊门的这三个房间支几天场子,每天除了吃饭钱外再多给他五百元,余老板同意了。我就用苏打水箱子自制了一个抽水箱,让他们自己往里面放钱,到四点多钟时被浉**局抓住了,后来被治安处罚了。在我这个场子来牌的都有曾孩、周*、伍*、胡某某,别的叫不上名字,大概有十来个人。我没有在其他地方支过场子,我和宋*没有合伙支过场子。

另有二被告人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证实宋*无前科及被告人熊某某因犯抢劫、盗窃罪,于199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2007年刑满释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有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二被告人当庭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宋*虽于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但庭审中翻供,故其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宋**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熊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信阳**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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