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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被告人葛某某在淮滨县邓湾乡龙岗村,以推牌九的形式提供骨牌等工具开设赌场,组织多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收取打底钱5100元。被告人葛某某于2014年5月28日主动到淮滨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被告人葛某某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以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淮滨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2.现场勘察笔录以及照片;3.证人耿**、葛**、熊**、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葛某某供述等。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系投案自首,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经淮滨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同意对其矫正,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葛某某的违法所得5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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