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詹*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掇检捕诉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詹*以营利为目的,租用位于荆门市**业中心欧洲城邦A栋601室的房间开设“百家乐”赌场,该赌场使用筹码进行赌博,其聘用全某甲负责为参赌人员发放、兑换和登记筹码,胡某某、郑某某等人负责洗牌和发牌,杨*负责记录赌博结果,张某某负责监台,卢*等人负责看门。2015年1月21日晚,共有刘*、易*、黎某某等人在该赌场参与赌博。当晚,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共查获价值49.595万元的筹码,公安机关扣押并收缴了赌博工具及筹码。案发后,被告人詹*向公安机关退缴了涉案赌资47万元,在审理中向法院退缴了涉案赌资25950元。荆门市**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詹*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其中基层组织荆门市**道办事处十里牌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议适用非监禁刑,公安机关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掇刀石派出所不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社区矫正机构综合评估意见认为詹*适宜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袁*、全某甲、刘*、彭*、易*、杨*某、黎某某、马某某、李*、陈某某、李*、杨*、付*、张某某、卢*、甘*、胡某某、郑某某、全某乙、赵某某、程某某、詹某某、李**、周某某、冯某某、常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全某甲记账本复印件、扣押清单、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本院(2008)掇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荆门市**工作管理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詹*的户籍资料以及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詹*具有前科劣迹,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清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詹*认罪态度较好,已退清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且基层组织及社区矫正机构均对其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罚,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被告人詹*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詹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詹*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对被告人詹*的涉案赌资495950元予以追缴(含公安机关已扣押的47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