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霍*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霍*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及其辩护人梅**;被告人霍*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4月11日至4月22日,被告人卢*6次在黄州区龙王山社区11组一栋三层私宅三楼和黄冈市贸易广场一油漆店二楼开设赌场,组织他人u0026ldquo;押宝u0026rdquo;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赌博方式是押单双,卢*每次带20000元左右到赌场当庄做u0026ldquo;皇帝u0026rdquo;摇骰子。该赌场100元起注,500封顶,押单押双两边的下注相差不得超过5000元。每次参赌人员达十几人到二十几人,被告人霍*甲4次在卢*开设的赌场中u0026ldquo;打缸子u0026rdquo;(负责赔钱),卢*每次给霍*甲400元至500元的费用。2015年4月22日16时许,卢*、霍*甲在黄州区龙王山社区11组一栋三层私宅三楼开场子押宝赌博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查获参赌人员28人,查获赌资214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卢*、霍**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二被告人辩称其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卢*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卢*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霍*甲,开设以其为中心并在自己支配下供他人赌博的场所,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证人詹*、方*、霍**、漆*、魏*、王*、陈*、易*、涂*、吴*、徐*等人的证言;2.书证:相关证据保全清单、卢*、霍**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查明

另查明,团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霍*甲,开设以其为中心并在自己支配下供他人赌博的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卢*、霍*甲辩称,其系初犯、偶犯,主动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卢*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卢*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社区矫正办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霍*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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