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浠检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李*租用清泉镇博雅花园小区二栋二楼易*的房屋开设赌场,房间内放置有一台打鱼机和一组连线机,并雇佣柴*负责上分。6月3日下午3时30分许,被浠水县公安局南城派出所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开设赌场用于赌博的打鱼机(八个操作机位)和“森林舞会”连线机(一组八台)具有赌博功能,是赌博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照片、不起诉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柴*、周*、易*的证言;电子游戏设施认定意见书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亦已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营利为目的,租用他人房屋,利用打鱼机和连线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具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李*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没收赌博用具打鱼机和“森林舞会”连线机各一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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