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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浠检诉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日被告人蔡*开始在浠水县清泉镇博雅花园小区对面住宿楼1楼租住的房间内设置1台打鱼机(共8个操作机位)和1组连线机(8个操作机位)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利。6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8座位打鱼机(照片)一台、8座位森林舞会连线机(照片)一台。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江**阳监狱证明;证人潘*的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以营利为目的,开设游戏室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有前科劣迹,亦应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蔡*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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