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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2)鄂**初字第00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13日至2017年2月12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黄州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该犯于2014年第一季度获得一次表扬、2014年第三季度及2015年第一、二季度获得记功奖励三次。2014年第四季度被评为黄**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黄**狱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黄**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单、黄**狱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黄**狱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

(刑期自2012年2月13日至2016年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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