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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浠检诉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田*租赁浠水**民政路92-76号李**的一楼车库,设置2台打鱼机和2组连线机,供他人赌博。至2014年9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止,已有多人在该处进行赌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潘*、王**、万*、李*乙、岑*、孔*、夏*、程*、王**的证言、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租赁房屋、设置赌博机具,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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