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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滥伐林木罪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白沙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远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符*的翻译人符*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符*为了在白沙*峰村委会方新村至南马村路段中扩宽山路,方便其骑摩托车进出,在未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携带砍刀和油锯,到鹦哥岭*区85号和84B号两个小班内对该路段两旁的天然林木进行砍伐。经白沙县林业局技术鉴定,被伐林木树种为天然阔叶树,林种为特殊用途林,其中被伐倒树干保留完好的林木28株,被伐倒并锯成带皮原木的有67段,被伐林木总蓄积量为26.9277立方米。经白沙*证中心评估:被滥伐林木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92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符*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符*怀、符*强、符*清、符*、符*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符*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现场指认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砍刀一把、油锯一把;被伐林木的调查报告和估价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明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或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己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符*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符春光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符*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砍刀一把、油锯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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