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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滥伐林木罪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白沙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远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被告人符*认为种植橡胶有利可图,为增加家庭收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或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锄头、手锯和钩刀,先后多次窜到白沙*分厂七队和打安镇长岭村长岭岭处的一块林地中,对该林地内的天然林木实施砍伐,并将砍倒的林木丢弃在地里,任其腐烂,然后用锄头在砍伐后的林地挖好橡胶洞穴,并种植上橡胶苗。经白沙县林业局林*部门对被砍伐的林木测算,被滥伐的天然林地2.5亩,林木蓄积量为25.2483立方米,出材量13.8867立方米。经白沙*证中心评估:被滥伐林木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8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符*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符*明、符*、曾某灵、吉某学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符*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现场指认笔录、扣押清单、不宜收押建议书;物证:锄头一把、钩刀一把、手锯一把;调查报告和估价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明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为谋取个人利益,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或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符*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符*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及其本人不宜关押的身体因素,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符*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锄头一把、钩刀一把、手锯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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