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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滥伐林木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白沙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3日决定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白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以人民币1300元向符*某购买了位于白沙县牙叉镇的马占相思树林,2014年2月21日至26日期间,杨*某某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伐木工人对其所购得的马占相思树进行砍伐,并雇请符*甲和符*的农用车将砍倒的树木运往海南方海*白沙木片加工十九厂进行销售。经白沙县林业局调查:被砍伐的林木蓄积量为18.0200立方米,出材量为11.713立方米。经白沙*定中心评估:被伐的马占相思树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099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到白沙县公安局投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说明、提取笔录、调查报告等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符*、符*、符*、符*、王*、邓*、符*某、陈*某某、符*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征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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