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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滥伐林木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白沙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决定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白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人民币10000元购买了张*某某家位于打安镇的橡胶树70株。同年6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没有办理木材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韦*某某、李*等人到张*某某家的橡胶林砍伐其购买的橡胶树。经白沙县林业局调查,被砍伐的橡胶树的株数为33株,蓄积量为11.1079立方米。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4年6月24日到白沙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物证:橡胶木壹农用车(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林权证、购买橡胶树契约、证明等;3.证人张*、张*某某、韦*某某、李*、朱*、符*、何*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破坏林木的调查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未征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某在尚未受到公安机关讯问的情况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罪行,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第三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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