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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15)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农历10月至2014年农历2、3月期间,被告人杨*为了修建自家厨房、猪圈,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杨*(系杨*父亲,另案处理)一起砍伐自家位于重庆市秀山县某镇的杉木。后秀山县森林公安局对被告人杨*砍伐的原木396件予以扣押。

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杨*被传唤至秀山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

经鉴定,被告人杨*的林木蓄积为43.561立方米。

支持指控的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木材检尺记录、伐桩指认记录、林木材积计算清单、伐桩蓄积计算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涉案木材处理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关系人杨*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庭审查明事实与指控犯罪事实一致。

另查明,秀山县森林公安对原木396件予以扣押后,委托秀山县某镇人民政府处理所获金额2万元已交该县财政局。被告人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庭审认定采纳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木材检尺记录、伐桩指认记录、林木材积计算清单、伐桩蓄积计算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涉案木材处理材料;2、证人高某甲、高*、杨*的证言;3、被告人杨*及同案关系人杨*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破坏了森林资源,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综合案情,结合杨*的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杨*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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