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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3)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牟*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牟*等人将位于彭州市龙门山镇九峰村8组“塔子山”地界属于其父牟*和其幺爷牟登友共同所有的云南柏树118株砍伐。经彭州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现场勘验确定被砍伐云南柏树118株,折合立木蓄积53.396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认罪,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牟登友、牟*、牟*、牟*、朱*、牟*、张*、牟*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耕地共有证明、情况说明、现场勘查记录及平面图、鉴定报告、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牟*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牟*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牟*东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决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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