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泗**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2011)泗刑初字第05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南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2014年4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7日止)。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5年7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朱**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记奖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朱**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8月5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