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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诉马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检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他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被告人马*通过手机QQ和被害人吴*相识,二人在聊天时被害人吴*将其裸照发给被告人马*。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马*以将上述裸照发布到网上对被害人吴*进行威胁,向吴*勒索人民币5000元,后因被害人吴*报警而未得逞。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的陈述,扣押清单,聊天记录、照片,住宿登记表,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式,索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马*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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