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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被告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李*在与张**赌博过程中发现张**使用换牌器作弊,后即纠集沈某某、杜*(均另案处理),采用烟灰缸砸手、打“110”报警等手段,索得张**20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李*20000元,已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的陈述,涉案人沈某某、杜*的供述,证人张**、季*、汤*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的辨认笔录,换牌器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以及被告人李*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庭审中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故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前调查,对被告人李*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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