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铜刑初字第5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薛**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务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薛**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一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4月29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