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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涛犯绑架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9日作出(2007)丹*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涛犯绑架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9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1年6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0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执行机关江**江监狱于2015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黄*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基建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同时被判处罚金11万元,退赃388210元,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但鉴于该犯未履行财产类判决,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7月29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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