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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发隆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南京市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江*刑二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诸发隆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容监狱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诸发隆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电子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三次、记奖一次,财产类判决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诸**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诸**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诸发隆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七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5月20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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