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自诉人马*申诉被告人崔*召犯侵占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马**以被告人崔*召犯侵占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马**所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崔记召涉嫌犯侵占罪的犯罪事实。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马**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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