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马**以被告人崔*召犯侵占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马**所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崔记召涉嫌犯侵占罪的犯罪事实。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马**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杨**、陈**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樊**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姬**等职务侵占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于**职务侵占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宋某某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姜某某职务侵犯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吴**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段某某侵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朱*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