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罗某某、赵*、陈某某、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八月二日做出(2013)临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赵*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被告人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被告人罗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被告人胡*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审理程序违法、判决结果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赵*不服,以“原判多处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具备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原判量刑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3)临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