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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人刚职务侵占罪,洪人刚挪用资金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2)穗天法刑初字第13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人刚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人刚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6月23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洪人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洪人刚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3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8次;2015年1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洪人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洪人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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