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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1)深福法刑初字第1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赖**在服刑考核期间(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3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7次;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记功、2014年9月获得表扬)。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4分(2014年6月20日因值班不尽责被扣1分、2014年11月3日因自学考试中夹带资料被扣3分)。社区矫正机构广东省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5年3月23日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该犯为社区矫正人员。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赖**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赖**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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