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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威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深圳**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钟*威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3)深龙法刑初字第3515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钟*威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二、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赃款赃物退还被害单位。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钟*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威犯职务侵占罪一案,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刑初字第351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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