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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深福法刑初字第5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106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3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6次;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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