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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番检公刑诉(2014)2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及其辩护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在本区广州渔**限公司皇宫分店任职收银部部长。自2013年10月份至案发,乘公司办理贵宾卡充值消费返还百分之四十的优惠活动期间,利用自己收集的贵宾卡为其他非会员客户结账,从中将公司返还的现金据为己有。期间,分别利用张**、吴**、裘**、刘**等多人的贵宾卡套现人民币共162028元。案发后,被告人已向公司退赔全部赃款,并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

被告人唐*承认控罪,没有辩解。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称: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2、已向被害单位退赃并得到谅解;3、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4、主观恶性不大;5、系初犯,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在本区广州渔**限公司皇宫分店任职收银部部长。自2013年10月份至案发,乘公司办理贵宾卡充值消费返还百分之四十的优惠活动期间,利用自己收集的贵宾卡为其他非会员客户结账,从中将公司返还的现金据为己有。期间,分别利用张**、吴**、裘**、刘**等多人的贵宾卡套现人民币共162028元。被害单位报案后,被告人唐*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唐*向公司退赔赃款178130.1元,并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

上述事实,并有被告人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单位负责人容**的报案陈述,辨认笔录,被害单位出具的营业执照、被告人任职证明及劳动合同、涉案会员卡积分返利金额情况汇总、收据、谅解书等书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涉案财物移交清单、接收证据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处理,无拒捕行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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