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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生态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文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05年元月,被告人张**位于屏南县双溪镇宜洋村的“新竹岔”山场被征用,用于屏南圣**开发公司鸳鸯溪景区公路建设,同年张**领取了该山场征地补偿款。2014年5月,被告人张**认为上述山场被征用时测量面积有误,遂向屏南圣**开发公司提出重新测量,未果。2015年元月,被告人张**在上述山场种植桃树,并先后两次携带柴刀擅自将屏南圣**开发公司种植在该山场的公路绿化树予以砍伐毁坏。经福建**鉴定所、屏南**证中心司法鉴定,上述被砍伐毁坏的绿化树株数为941株,林木毁损经济价值达5921元。

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张*甲经屏南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张*甲与屏南圣**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屏南圣**发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经济赔偿,并对张*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屏南**溪林业站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侦破报告、征地协议、土地补偿表、公路用地表、赔偿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人张*乙、叶*、李*证言;被告人张*甲的供述与辩解;福建**鉴定所出具的闽森司鉴(2015)物鉴字第4号林业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屏南**证中心出具的屏价认证(2015)7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故意毁坏他人林木941株,林木毁损价值达人民币592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案发后取得被害方屏南圣**开发公司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交由社区实施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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