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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25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三月至二〇一五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五点二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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