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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中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检公刑诉(2015)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中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中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14时许,聊城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人在聊城经**城办事处某村对该村进行房屋拆迁及垃圾清理过程中,与该村村民发生冲突。北**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对双方进行调解时,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李**与刘**等村民用铁锨将某公司停放在该村的鲁P号宝马轿车、鲁P号现代轿车、鲁P丰田轿车砸坏。经鉴定,被毁车辆损失价值共计73006元,其中被告人李**砸毁的宝马车损失5360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刘*的陈述;证人杨*、李*、黄*、刘*的证言;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物证照片、录像、复制光盘;聊价鉴字(2015)007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聊开管征(2014)007号公告;被告人的归案说明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中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中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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