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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郑铁检公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5年4月30日,被害人**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决定将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为被告人王某某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5月16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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