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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连东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二○一二年四月四日,山东**民法院作出(2012)巨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连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高连东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5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高**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记功二次,嘉奖二次。另查明,罪犯高**在服刑期间主动履行罚金六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罚金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履行情况及考核积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高**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余刑期限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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