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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开庭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7日4时30分许,被告人张*吸食甲基笨丙胺(俗称“冰毒”)后来到怀化市鹤城区爵世风华旁,使用砖头、拳打脚踢的方式先将被害人易*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海马牌小轿车的前挡风玻璃、机盖、尾盖等处砸坏,接着又将被害人王*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路虎揽胜极光越野车的前挡风玻璃、天窗、机盖等处砸坏,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毁坏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9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的亲属赔偿了全部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检测结果照片、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公民身份信息查询表、情况说明、被害人易*、王*的陈述、证人肖就志、邹*、姚**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被砸车辆照片、怀化市鹤城区估价鉴定意见书、车辆被砸案发现场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赔偿了被害方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且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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