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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故意毁坏财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谢*甲提起反诉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湛廉法刑初字第4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谢*甲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通知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谢**参加诉讼,违法缺席判决,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14)湛廉法刑初字第4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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