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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5)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及附民原告人吴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诉称,被告人熊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至3月4日期间,先后六次分别对原告人号牌为粤JPVXXX的小汽车以及住家的门锁进行破坏,并用腾讯QQ、微信等发来大量恐吓信息,被告人熊某某的行为造成了其财产损失8420元及对其和家人造成了巨大困扰。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人熊某某承担损害财物的维修费用合共8420元及承担被告人闹事期间原告人的一切损失。其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门锁维修单据4张、汽车维修单据4张。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5年2月10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因与被害人吴某强的女儿吴某贞发生感情纠纷,先后四次用砖头砸坏被害人吴某强停放在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安路18号楼下附近的号牌为粤JPV798的小轿车。经鉴定,该车辆四次的修复价格合共为人民币3788元。

二、敲诈勒索罪

2015年2月10日至3月4日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利用QQ、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多次向被害人吴某强的女儿吴某贞、吴**发送恐吓、威胁的信息,以加害亲属为由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吴某强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吴某强于2014年2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5年3月4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昌星星网吧门口将被告人熊某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熊某某多次打砸行为造成了原告人的粤JPV798小汽车、住家的公共大门及柴房门锁损坏,原告人吴某某对上述的财物进行维修,维修费合共人民币842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吴某贞、吴**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作案工具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结算单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收据原件四张、开平市**服务中心结算单原件四张、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又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熊某某一人犯两罪,应当两罪并罚。被告人熊某某的敲诈勒索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缴获被告人熊某某的作案工具三星牌白色手机一台、爱必达牌白色502强力胶水一支,应予没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原告人的财物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提出的人民币8420元赔偿请求,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熊某某亦表示愿意赔偿,故原告人的赔偿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对被告人熊某某两罪并罚,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熊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6年10月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缴获被告人熊某某的作案工具三星牌白色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爱必达牌白色502强力胶水一支,予以没收销毁。

三、被告人熊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损失费用人民币8420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人熊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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