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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某、胡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4)湛雷法刑初字第2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限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某、胡某某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24847元。三、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某、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某、胡某某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损失是80969元,原审法院主动启动重新鉴定程序违法,由同一个鉴定部门和同一批鉴定人员进行重新鉴定的程序和结果均违法,而原告人以对重新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原审法院不予启动重新鉴定有失公允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在启动对涉案被毁坏房屋的估价重新鉴定程序后,委托雷州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队进行测绘,雷州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队出具了一份记录有关测绘数据的宗地图。经查,雷州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队出具的宗地图的形式要件不完备,没有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意见不明确,不符合《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能证明鉴定过程和方法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不足以证明雷州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队测量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且该宗地图没有及时送达告知被害人肖某某、胡某某。在被害人提出要求情况下,公安机关也只是向被害人肖某某送达该宗地图,未向被害人胡某某送达告知,程序违法。另雷州市**证中心在对涉案财物重新进行价格鉴定时,均由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初次鉴定的三名鉴定人员进行鉴定,违反回避的规定。鉴于上诉人的经济损失未能查清,相关鉴定程序违法,本案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2014)湛雷法刑初字第2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民事部分判决;

二、将本案民事部分发回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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