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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诉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伙同郑某某(已判刑)驾驶摩托车到恩平市东成镇东升街25号的游戏机室,欲向老板梁*高索回之前在此花费的款项未果,为泄愤便用游戏室内的铁凳砸烂了三台u0026ldquo;狮王传奇u0026rdquo;、一台u0026ldquo;王牌对决u0026rdquo;游戏机。案发后,两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2014年11月21日,民警在恩平市东成镇南兴街抓获梁*某。经鉴定,被损坏的4台游戏机修复价格为人民币785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提请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拘役五至六个月。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同案人郑某某与被害人梁*高达成赔偿协议,由郑某某一次性赔偿梁*高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梁**、梁*高的陈述;证人郑*强、梁*婷、梁*根、梁*浓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梁*某的户籍信息、抓获及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及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梁某某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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