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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5)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梅*甲(已判刑)及一名男子携带铁锤去到台山市端芬镇某文化站二楼游戏机室处,砸坏了该游戏机室的万能牌鲨鱼机2代液晶显示器1台、万能牌鲨鱼机2代屏幕钢化玻璃2块、万能牌鲨鱼机2代控制台压分板1块、万能牌鲨鱼机3代液晶显示器1台、万能牌鲨鱼机3代屏幕钢化玻璃2块、通利动漫牌捕鱼机控制台压分板3块、通利动漫牌三合一游戏机显示器1台、三星牌通利动漫牌赏金猎人2代游戏机显示器1台、INNOLUX牌通利动漫赏牌金猎人2代游戏机显示器5台、通利动漫牌赏金猎人2代游戏机屏幕胶片6块、通利动漫牌扑克机2代显示器6台、通利动漫牌扑克机2代游戏机屏幕胶片6块,总价值12590元。

2012年1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梅*乙(已判刑)携带锤子去到台山市端芬镇某文化站首层游戏机室,砸坏了该游戏机室的万能牌鲨鱼机液晶显示器1台、万能牌鲨鱼机屏幕钢化玻璃1块、通利动漫捕鱼机液晶显示器1台、通利动漫捕鱼机屏幕钢化玻璃1块、通利动漫赏金猎人2代游戏机显示器3台、通利动漫赏金猎人2代游戏机屏幕胶片3块、通利动漫扑克机显示器3台、通利动漫扑克机屏幕钢化玻璃3块,总价值11711元。

2015年4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自动到台山市公安局端芬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同案人梅**、梅**的供述;被害人黄**的陈述;证人卢某某、黄*乙的证言;辨认笔录;物证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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