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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责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1760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55584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福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3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叶*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4760元(含已支付的人民币26000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58284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罪犯叶*强于2013年10月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宁**狱于2015年9月23日以闽宁监减(2015)137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叶*强予以减刑七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强入监后曾二次违规被扣2分,经教育能认罪服法,参加u0026amp;amp;ldquo;三课u0026amp;amp;rdquo;学习,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

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减刑案件研究表、审核表;2、劳动改造月考核表、教育情况跟踪卡、罪犯奖惩审批表;3、(2013)宁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3)闽刑终字第3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叶**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得监狱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消费额高,未履行大部分附民赔偿义务,又有违规行为,只可适当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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