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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2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18日起至2021年8月17日止)。罪犯叶**于2013年11月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宁**狱于2015年10月26日以闽宁监减(2015)142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叶**予以减刑七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判前已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入监后曾一次违规被扣1分,经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参加u0026amp;amp;ldquo;三课u0026amp;amp;rdquo;学习,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

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减刑案件研究表、审核表;2、劳动改造月考核表、教育情况跟踪卡、罪犯奖惩审批表;3、(2013)晋刑初字第220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叶**原审诉讼时已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教育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得监狱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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