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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霞刑初字第2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2896元。罪犯王**于2014年9月9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宁**狱于2015年10月26日以闽宁监减(2015)1471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王**予以减刑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u0026amp;ldquo;三课u0026amp;rdquo;学习,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减刑案件研究表、审核表;2、罪犯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分级管理定级表、考核逐月统计表、教育情况跟踪卡;3、(2014)霞刑初字第2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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