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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涵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5年1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罪犯郭*敏于2015年5月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宁**狱于2015年9月23日以闽宁监减(2015)136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郭*敏予以减刑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系累犯,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参加u0026amp;amp;ldquo;三课u0026amp;amp;rdquo;学习,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减刑案件研究表、审核表;2、劳动改造月考核表、教育情况跟踪卡;3、(2015)涵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郭**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系累犯,其暴力犯罪情节恶劣,只可适当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郭**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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