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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5)涵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罪犯王*于2015年3月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宁**狱于2015年9月23日以闽宁监减(2015)135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王*予以减刑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入监后曾一次违规被扣1.5分,经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参加u0026amp;amp;ldquo;三课u0026amp;amp;rdquo;学习,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减刑案件研究表、审核表;2、劳动改造月考核表、教育情况跟踪卡;3、(2015)涵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经教育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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