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刘*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2014)蕉刑初字第4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4)蕉刑初字第4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