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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2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1月27日起至2023年1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罪犯叶**于2013年11月26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宁**狱于2015年10月26日以闽宁监减(2015)1462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叶**予以减刑十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u0026amp;ldquo;三课u0026amp;rdquo;学习,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23.6万元,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减刑案件研究表、审核表;2、罪犯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分级管理定级表、考核逐月统计表、教育情况跟踪卡、奖惩审批表;3、(2013)晋刑初字第220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叶**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得监狱奖励,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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