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故意杀人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刑诉(201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俊岭、苏**、苏**、刘**、杨*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苏俊岭、苏**、苏**、刘**、杨*以“得到赔偿”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俊岭、苏**、苏**、刘**、杨*与被告人家属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俊岭、苏**、苏**、刘**、杨*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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