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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雪芝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5)第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高**和高*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及其辩护人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高*乙及其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与其丈夫高*甲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打架。2012年阳历5月16日(阴历4月26日),高*甲殴打关**,用菜刀砍关**,被人拉开。事隔几天,关**到鹿邑县人民法院起诉高*甲离婚,被其娘家哥关*乙劝回家。2012年5月27日晚23时许,被告人关**用事先准备好的砍刀将正在睡觉的高*甲颈部、胳膊、背部砍伤,并致其女儿高*乙的右脚受伤,之后关**外逃。经法医鉴定,高*甲、高*乙的伤情均属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2)证人王*、关**、刘**、刘**、关**等人证言;(3)被害人高**、高*乙陈述;(4)被告人关**的供述和辩解;(5)鹿邑县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雪芝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请求对其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关**的辩解意见:(1)被害人对被告人长期家庭暴力。(2)被告人先用刀砍被告人,被告人反抗才用刀将被害人砍伤。(3)没有杀人的故意,不应定故意杀人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的故意杀人罪名不成立,被告人系在被害人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时进行反抗才将被害人砍伤的,属于防卫过当。(2)被害人对被告人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关**与其丈夫高*甲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打架。2012年5月16日高*甲殴打关**,被人拉开。关**到鹿邑县人民法院起诉与高*甲离婚,被其娘家哥关*乙劝回。2012年5月27日晚23时许,在高*甲睡觉之时,被告人关**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子将高*甲颈部、胳膊、背部砍伤,并致其女儿高*乙的右脚受伤,之后连夜外逃。经鹿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高*甲、高*乙的伤情均属轻伤二级。关**于2015年4月28日在杭州余杭区被当地警方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关**和被害人高*甲于1995年农历正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仪式,开始共同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关**和高*甲长期感情不和,经常生气打架。本案案发之后,关**在逃期间,高*甲于2014年9月22日在鹿**法院解除和关**的同居关系(缺席判决),但对共同财产没有分割。被害人高*甲和高*乙伤后曾住院治疗,但没有向法庭提供医疗费票据和治疗证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关**和被害人高*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高*甲对关**表示谅解,请求法庭对关**从轻处罚,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高**的供述和辩解:我和高**结婚后,高经常打我。2012年农历四月二十六日高**打我,被人拉开了,高用刀把自己的手砍伤了。第二天,我到鹿**法院起诉他离婚,高**领着我娘家哥关*乙找到我,给我道歉,我就回家了。2012年农历闰四月初七(阳历2012年5月27日)晚上,我们在堂屋西间里睡了。睡觉中,我听见高**起来了,拽住我的头发把我拽起来,一拳打在我的眼上,又把我按在床上打,我随手从床头上抓起一个木东西就给高**打,也不知道打了他几下,高**喊着我用刀砍他了,我才知道是一把刀,我一听害怕了,就没穿衣服往外跑,从案件西边翻墙头跑的。我是对着高**乱砍的,也不知道砍在他那个部位了。我不知道我女儿的脚是怎么受的伤。刀是几天前高**放床头上的,说是辟邪的。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高**的陈述:当晚12点左右,我正在床上睡觉,突然感觉脖子上一疼,我睁眼一看,关**正拿着一把刀向我砍来,我伸左胳膊一挡,刀砍在我胳膊上,我坐起来就去抱她,我女儿高*乙也去抱她,关象疯了一样,又砍我后背一刀,肩部一刀,我没抱住她,她就往外跑,我听见西墙有跳墙的声音,我出来一看,我女儿在堂屋当门站着,脚上有血,我就背着女儿喊了邻居王*,铁林开着我的车把我和女儿送到柘**院。关**和玄武西小庄的赖孩有暧昧关系,要和我离婚。

2.被害人高*乙陈述:我和我爸、我妈在床上睡觉,不知道什么时间,我睡的迷迷糊糊醒了,看见我爸身上流了好多血,我妈关**往外走,我就去追我妈,看见我右脚有血,我爸就背着我去铁*家,铁*开着车带我和我爸去了柘**院。当晚,我妈睡觉前拿了一把刀放到卧室门后面了,我爸还问她拿刀干啥。之前,我妈经常给一个男的打电话。他们平时光吵架,有时还打架。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王*证言:当晚我在家里听见有人拍门,高*甲说是他,我开门看见高*甲背着他女儿高*乙,高*甲身上有血,高*甲说赶紧开车上医院,我就接过他的车钥匙开车去柘**院,路上,高*甲打了电话报了警。高*甲胳膊、脖子、后背都有伤,高*甲说是他老婆拿刀砍的。二人平时关系不好,经常吵架、打架。

2.证人刘**(又名赖孩)证言:我和关**是老表关系,我们最后一次见面是2012年5月27日晚上快12点了。当晚,我都睡着了,我听见我家狗叫,有人跳我家里去了,我出来看,见到关**,下身穿个裤头,上身穿的内衣,手里没有什么东西。关**说他砍高某甲了,我就拉着她去投案,走到兽医站西边的坑那儿关**就跑了,往那跑了不知道。

3.证人关*乙(被告人的哥哥)证言:出事前二人经常生气,高*甲没事找事,有时说不好就对关**殴打,有时当着俺家人的面照样对关**殴打,一打就往死里打。我一问他们的事,高还对我殴打,他那人非常恶。关**提出过几次离婚,高都不同意离婚。就在出事前几天,关**到鹿**法院告高*甲离婚,高*甲找我,让我给他一起找关**,我把她劝回来了。因为高*甲打关**,关**喝过农药。

4.证人刘*乙(王*之妻)证言:高*甲敲我家的门,我开门看见高*甲背着他女儿高*乙,高的脖子上有血,之后,我丈夫王*就开着他的车拉着高*甲和他女儿去医院了。他们以前打过架,有次高*甲掂着刀砍关雪芝,我看见把他们拉开了,高一气把自己的手砍伤了。

(四)现场勘验笔录、鉴定书、检验报告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状况和方位。

2.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高*甲多发性刀砍伤、左尺骨神经断裂,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高*乙右脚第1、2、3、4、5足趾背伸肌腱断裂,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

3.物证检验报告:证明案发现场地面上的血迹和刀子上的血迹分别属于高*乙和高*甲。

(五)其他证据

1.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关雪芝于2015年4月28日13时许,在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溪塔村蔡家桥21号被鹿邑县公安民警配合当地警方抓获。

2.民事判决书:证明2014年9月22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做出(2014)鹿民初字第448号判决,二人系同居关系,两个孩子由高*甲抚养。

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关**的身份及年龄。

4.协议书、谅解书、收条。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故意杀害他人,并造成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案发过程中,被告人关**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正当防卫,应以防卫过当论罪的辩护、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关**在行凶之前有准备刀具的预谋,且其伤害的部位为被害人的要害之处(脖颈),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明确,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辩解(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共同生活期间长期感情不和,并伴有家庭暴力,对本案的发生产生一定的影响,可对被告人酌轻处罚,该辩护理由予以采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就民事问题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亦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关雪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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